不要逼我走上絕路
徐懷鈺控訴經紀公司主導簽訂合約充滿不合理條款。她的委任律師翁瑞麟強調,經紀公司主導的合約對藝人保障不足,例如規定藝人不能挑剔角色、不能拒絕演出、不能拒不合作,也不能從事其他公開演出。公司如果沒有提供任何工作機會,藝人等于形同被綁架。翁瑞麟主張,徐懷鈺和經紀公司簽約后兩個月拒不連絡,原因是根本沒有演出機會,不是徐懷鈺刻意不履行合約,他說:“合約有許多限制徐小姐的地方,大概兩個月中都沒有任何有實質報酬的演出機會,我們認為這是合約本身的不公平。”
瘦到只剩33公斤的徐懷鈺則幾度哽咽,強調自己也希望和經紀公司和解,但對方要求200萬的賠償自己根本無力負擔。徐懷鈺說:“我會希望和解,但如果在金錢上……我真的沒有辦法,我媽媽已經為了這件事情到處借錢,現在可能已經欠了四五百萬。如果再這樣下去,等于是逼我走上絕路。”
律師又強調,徐懷鈺在1999年11月已經寄出存證信函中止合約,現在已經沒有合約在身。余天呼吁雙方可以和平解決合約問題,演藝圈可以再給徐懷鈺演出機會,同時也呼吁新聞局重視藝人經紀合約的公正性,并且提供公平的合約范本。